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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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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5-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一) 土地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行土地制度改革,也成为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土地政策主要涉及到土地供给数量、土地供给方式、土地供给成本等方面。例如:在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方面,每年的建设用地增量计划安排、征收土地补偿费率的调整;在存量土地管理政策方面,土地闲置费率的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政策变化;在土地出让管理政策方面,土地供给率政策调整、“限房价、竞地价”等拍卖政策变化、拍地首付款比例及缴纳期限变化等。如果未来政府继续加强对土地的调控,上述土地政策发生重大变动,例如出现限制用地、控制供地速度或供地指标等,均可能对新城控股未来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二) 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税收政策历来是我国常用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其变动情况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情况。

      国家已经从土地持有、开发、转让和个人二手房转让等房地产各个环节采取税收调控措施,若国家进一步在房产的持有环节进行征税,将较大程度地影响商品房的购买需求,特别是投资性和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需求,也将对新城控股产品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三) 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风险

      近年来,我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金融调控政策。

      2006年5月,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2008年7月29日,央行、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如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2010年2月22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对于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未来金融调控政策进一步趋紧,新城控股无法获取足够的贷款来进行项目开发,将对未来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利率调整作为央行重要的货币调控手段,近年来存贷款基准利率频繁调整。若未来央行提高贷款利率,势必将加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新城控股的项目开发进度、资金安排、成本和销售等均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 消费者按揭贷款政策变化风险

      银行按揭贷款是消费者购房的重要付款方式。消费者购房按揭贷款政策的变化对房地产销售有重要的影响。当前人民银行、银监会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购房者拥有商品房的套数适用不同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购房按揭贷款利率的变化将对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产生影响,首付款比例的政策变化将较大程度上影响自住改善型、投资型和投机型购房者的购房欲望,如果上述政策出现变化,将对新城控股的产品销售带来不确定性。同时,新城控股销售受银行按揭贷款规模影响较大,如受国家政策调整、银行自身流动性变化、银行风险控制变化等因素影响,出现银行按揭贷款规模或比例缩小、审批要求提高等情况,使部分消费者不能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从而对新城控股的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情况概要

      (一) 方案概要

      1、新城控股向江苏新城除新城控股以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江苏新城。本次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江苏新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江苏新城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新城控股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构成借壳上市,亦不安排配套融资。

      2、因本次合并的对价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因此,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安排,需同步进行、互为条件。

      3、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换股股东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除新城控股以外的江苏新城下列股东:1)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江苏新城股东;及2)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取得江苏新城股份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江苏新城股东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万盛铸造所持有的江苏新城司股份全部参与换股,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放弃行使任何形式的现金选择权。新城控股持有的江苏新城股份不参与本次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将于本次吸收合并后予以注销。

      4、本次合并中,江苏新城换股价格为1.317美元/股,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B股股票交易均价0.494美元/股基础上有166.60%的溢价,按照江苏新城B股停牌前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1645,折合人民币8.12元/股。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江苏新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换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合并中,新城控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82元/股。自新城控股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新城控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5、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0.827(江苏新城换股价格除以新城控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1股江苏新城股票可以换得0.827股新城控股A股股票。

      (二) 江苏新城股东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江苏新城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常州富域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常州富域将以1.000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对应的最大股份数为642,787,200股,对应的最大金额为642,787,200美元)。

      如常州富域受让的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448,921,743股,将由常州富域以人民币6.16元/股(1.000美元/股乘以B股停牌前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价格向新城控股转让部分股份,新城控股取得的该等股份不参与换股,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注销,直至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管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江苏新城股票按照1.000美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但下述股东除外: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江苏新城股东;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江苏新城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前,若江苏新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相应调整。

      (三) 债权人的保护

      新城控股、江苏新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等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四) 审议程序

      1、2015年5月8日,新城控股和江苏新城分别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及吸并协议,并签署吸并协议;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新城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江苏新城股东大会审议,并分别经出席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和B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对其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江苏新城股东所持股份将按照确定的换股比例被强制转换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江苏新城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原在江苏新城股份上设置的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状况将在换取的相应的新城控股A股股份上继续有效。

      (五) 锁定期安排

      新城控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转换成A股股票并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股票将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限售期限。

      新城控股控股股东常州富域承诺:自新城控股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城控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城控股回购该等股份。

      新城控股股东常州德润承诺:自新城控股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城控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城控股回购该等股份。

      江苏新城股东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万盛铸造均承诺:自新城控股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换股持有的新城控股的股份,也不由新城控股回购该等股份。

      (六) 滚存利润安排

      除非本次合并终止,在2015年内且江苏新城退市前,新城控股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截至本次合并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应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合并完成后持股比例共享。

      (七) 转换汇率与换股实施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间可能存在汇率波动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原持有的以美元计价的江苏新城B股股票在换股实施日将转换为相应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新城控股A股股票,转换汇率为江苏新城B股停牌前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1645。该转换汇率与换股实施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间可能存在汇率波动。同时,本次换股吸并后,所有境内个人B股投资者出售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持有的新城控股A股将以人民币进行结算,而所有境外个人B股投资者、境外机构B股投资者出售其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持有的新城控股A股将转换成美元进行结算。因此,境外投资者将通过出售换股取得的新城控股A股股票或分红派息等方式而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兑换为美元时,前述转换汇率与兑换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之间亦可能存在汇率波动。

      (八) 资金结算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所有境内个人B股投资者出售其因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而持有的新城控股A股将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不再转换成美元。为实现换股所得新城控股A股的正常出售以及资金流转,境内个人B股投资者及部分境外个人B股投资者、境外机构B股投资者将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开展资金账户开立、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关联等手续。如境内个人B股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美元资产,或投资者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证券账户权属关系不明确、难以有效证明证券账户权属关系等情况导致资金账户开立、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关联存在困难的,可选择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之前出售所持有的江苏新城B股,也可以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

      (九) 配股

      在境外居民能够认购A股股票之前,或境外居民持有的A股股票完全出售之前,境外居民持有新城控股A股的交易权利将受到限制,只能单向卖出,不能买入,且不能享有配售权,持有的股权存在被逐步摊薄的风险。新城控股将慎重面对部分A股账户交易权利受限这一客观事实,在处理一些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配股时,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参与权利的公平性。

      (十) 与差异化红利税有关的持股时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鉴于换股股东取得新城控股A股的时间为换股实施日,因此换股股东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持有的新城控股A股登记的初始持有日期为换股实施日,持有新城控股A股的时间应自换股实施日起算。

      (十一) 证券账户转换

      为确保本次换股吸收合并顺利实施,指导各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完成办理江苏新城B股转换为新城控股A股涉及的账户转换操作业务,新城控股与江苏新城已于2015年5月9日公告了本次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及投资者操作指引(草案),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待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获得相关有权政府部门批准、部分操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后,新城控股与江苏新城将另行公告正式版操作指引。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条件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新城控股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江苏新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本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新城控股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江苏新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取得如下批准或核准:

      (一)新城控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江苏新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盈利预测

      新城控股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2015年度备考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根据新城控股的预测,新城控股合并江苏新城后2015年预计实现的备考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为155,050万元。普华永道对前述新城控股2015年度备考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1379号),认为根据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会计师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而且,会计师认为,该预测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并按照备考盈利预测报告附注一所述的编制基础的规定进行了列报。

      四、常州富域、常州德润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 常州富域、常州德润关于提议新城控股送红股的承诺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新城控股股东常州富域、常州德润已于2015年5月8日出具《关于提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红股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在公司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的公司总股本1,708,064,758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含税)或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2、促使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由本承诺人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以推动该议案的通过和实施。”

      (二) 实际控制人盈利补偿承诺

      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015年5月8日,新城控股的实际控制人王振华先生出具了《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备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1379号),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2015年度预计实现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55,050万元(以下简称“预测净利润”)。

      2、除不可抗力外,若新城控股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即155,050万元,则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向新城控股补足,并于新城控股2015年年报披露后的2个月内支付至新城控股指定的银行账户。

      3、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新城控股2015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本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新城控股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免本人的补偿责任,并经新城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应调整或减免本人的补偿金额。

      五、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相关期间停牌安排

      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江苏新城股票将在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相关期间进行停牌,即自江苏新城股东大会最后交易日(2015年5月18日)的下一交易日(2015年5月19日)起停牌,直至江苏新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

      投资者应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一章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章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背景和目的

      (一) 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的背景

      1、 新城控股与江苏新城相互之间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存在业务交叉

      江苏新城实际控制人王振华先生控制的新城控股及江苏新城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其中,新城控股系江苏新城的控股股东;江苏新城偏重住宅类的境内房地产项目开发,而新城控股(除江苏新城外)偏重商业类的境内房地产项目开发。在两家公司各自独立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随着各自业务的不断拓展,相互之间逐渐出现业务交叉的情形。本次发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实现王振华先生所经营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整体上市,有利于新城控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2、 境内资本运作平台的融资功能得以恢复,拓宽融资渠道

      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后,将有利于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恢复正常的资本运作平台功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跨越式战略发展,并使得江苏新城原有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公平拥有新城控股的经营成果,其所持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也得以回归。

      (二) 江苏新城同意被吸收合并的目的

      1、 避免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

      江苏新城主营住宅类的房地产开发,与新城控股之间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的业务将全部纳入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江苏新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彻底解决江苏新城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有效降低两家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协同发展。本次重组完成后,新城控股将成为王振华先生实际控制下从事我国境内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的唯一平台。

      2、 实现公司价值回归,符合江苏新城股东的最大利益

      由于历史原因,江苏新城仅有流通B股,而B股市场在我国实际上已逐渐失去正常的融资功能,而且流动性较差,使得B股股票的市场价值难以体现实际价值,进而影响到江苏新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江苏新城立足公司实际,一直在探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高度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新城控股此次以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的方式解决江苏新城的B股遗留问题,同时向江苏新城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和较高溢价比例的换股价格,符合江苏新城股东的最大利益。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决策过程

      1、因筹划重大事项,江苏新城股票自2014年7月31日起开始停牌;

      2、2015年5月8日,新城控股和江苏新城分别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及吸并协议,并签署吸并协议;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新城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江苏新城股东大会审议,并分别经出席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和B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对其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

      5、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

      (一) 合并方式

      新城控股向江苏新城除新城控股以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江苏新城。本次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江苏新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江苏新城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新城控股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因本次合并的对价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因此,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安排,需同步进行、互为条件。

      (二) 合并生效日和合并完成日

      本次合并生效日为下述的所有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

      1、本次合并获得新城控股股东大会批准,即新城控股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2、本次合并获得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批准,即分别经出席江苏新城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和B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法律、法规,政府机构的禁令或命令, 或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本次合并完成日为存续公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及江苏新城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三)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四) 本次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换股股东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除新城控股以外的江苏新城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江苏新城股东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万盛铸造就其所持有的江苏新城股份全部参与换股,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放弃行使任何形式的现金选择权。新城控股持有的全部江苏新城股份均不参与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该部分股份将在本次合并完成后予以注销。

      (五) 江苏新城换股价格

      本次合并中,江苏新城换股价格为1.317美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B股股票交易均价0.494美元/股有166.60%的溢价,采用B股停牌前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折合人民币8.12元/股。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江苏新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换股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六) 新城控股发行价格

      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情况、新城控股合并江苏新城后的盈利情况以及房地产行业A股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新城控股本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82元/股。

      自新城控股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新城控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七) 换股比例

      换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江苏新城的换股价格/新城控股A股的发行价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为0.827,即换股股东所持有的每股江苏新城B股股票可以换得0.827股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八) 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新城控股因本次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数量为542,064,758股份,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

      自新城控股审议本次合并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新城控股、江苏新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九) 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江苏新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常州富域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以美元方式提供给江苏新城股东。

      常州富域将以1.000美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对应的最大股份数为642,787,200股,对应的最大金额为642,787,200美元)。

      如常州富域受让的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448,921,743股,将由常州富域以人民币6.16元/股(1.000美元/股乘以B股停牌前一日即2014年7月30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价格向新城控股转让部分股份,新城控股取得的该等股份不参与换股,并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注销,直至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管部门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江苏新城股票按照1.000美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但下述股东除外: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江苏新城股东;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江苏新城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合并完成日前,若江苏新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相应调整。

      (十) 换股实施日

      换股实施日为换股股东将其所持江苏新城的股份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新城控股A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新城控股与江苏新城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十一) 换股方法

      换股股东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除新城控股外的江苏新城的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所持的江苏新城股票按照换股比例全部转换为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合并中,换股股东通过换股持有的新城控股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按合并双方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换股吸收合并报告书及本次合并的方案等文件执行。

      (十二) 新城控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新城控股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于上交所上市流通。

      (十三) 零碎股处理方法

      换股股东取得的新城控股A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江苏新城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十四) 权利受限的江苏新城股份的处理

      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江苏新城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均应转换成新城控股的股份,但原在江苏新城股份上已存在的权利限制状态将在换取的相应新城控股的股份上继续维持有效。

      (十五)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不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 滚存利润安排

      除非本次合并终止,在2015年内且江苏新城退市前,新城控股将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截至本次合并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应由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合并完成后持股比例共享。

      (十七) 债权人保护

      新城控股、江苏新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等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十八) 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自本次合并完成日起江苏新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存续公司承继和承接。江苏新城负责自合并生效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将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至新城控股名下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新城控股同意协助江苏新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十九) 员工安置

      合并完成日后,新城控股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将根据其与新城控股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留任原来的工作。江苏新城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存续公司全部接收,并予以妥善安排。江苏新城作为公司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合并的合并完成日起由存续公司享有和承担。

      (二十) 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新城控股和江苏新城的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新城控股和江苏新城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二十一) 锁定期安排

      新城控股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

      新城控股的股东常州富域、常州德润自新城控股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新城控股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新城控股回购该等股份。

      江苏新城股东华顺建筑、武进湖塘、宜煜铸造、万盛铸造自新城控股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换股持有的新城控股股份,也不由新城控股回购该等股份。

      (二十二) 配股

      在境外居民能够认购A股股票之前,或境外居民持有的A股股票完全出售之前,境外居民持有新城控股A股的交易权利将受到限制,只能单向卖出,不能买入,且不能享有配售权,持有的股权存在被逐步摊薄的风险。新城控股将慎重面对部分A股账户交易权利受限这一客观事实,在处理一些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配股时,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参与权利的公平性。

      (二十三) 与差异化红利税有关的持股时间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鉴于换股股东取得新城控股A股股票的时间为换股实施日,因此换股股东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持有的新城控股A股股票登记的初始持有日期为换股实施日,持有新城控股A股股票的时间应自换股实施日起算。

      四、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的影响

      (一)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对新城控股的影响

      1、 对新城控股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新城控股与江苏新城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双方根据《关于业务安排的确认函》的安排各自独立开展业务。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江苏新城的业务将全部纳入新城控股的业务体系,有利于新城控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新城控股房地产资产整体上市,提高新城控股未来的盈利能力。

      2、 对新城控股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王振华先生将间接通过常州富域和常州德润持有新城控股68.27%股权,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更。

      3、 对新城控股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合并对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详见本摘要第六章之“六、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讨论与分析”。

      4、 对新城控股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将不会发生变化,但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增加。本次合并对新城控股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详见本摘要第六章之“六、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的讨论与分析”。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