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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的指定地址如下: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22层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86-21-32522907
传真:86-21-32522909
为帮助股东确认其提供的前述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股东可以向公司传真机发送传真,将前述文件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以传真方式发送前述文件不视为股东委托董事会代理其行使投票权的行为。同时,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未对股东传真资料进行回复,也不视为股东的投票代理委托必然有效。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见证律师将对公司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代理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股东的投票代理委托须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为有效:
(一) 股东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信函方式或委托专人送达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5年5月22日 16:00)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二) 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上述“征集程序”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并均由股东签字和/或盖章;
(三) 投票代理委托书内容明确,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六、其他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视同委托征集人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委托投票后,如亲自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登记并出席会议,或者通过网络投票,或者在本次会议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征集投票代理委托,则已做出的投票代理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重复委托且授权内容不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董事会办公室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股东应在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择其中一项,选择超过一项的,则征集人按投弃权票计算。股东未在投票代理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每项议案的投票指示的,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投票代理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附件一:
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
(适用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直接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东(名义股东除外)及非登记在册的实际权益拥有人)
投票代理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作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本股东是在对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董事会行使投票权。并且本委托书签字人签署本委托书,已履行了本股东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已经得到充分授权。本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在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5年5月22日 16:00)之前,本股东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董事会后,如本股东亲自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登记并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网络投票,或者在本次会议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投票代理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股东作为委托人,兹委托董事会代表本股东出席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本次会议,并按本股东的以下投票指示代为投票。如本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表决。
本股东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附注1):
■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1、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附注2):
2、委托人股东帐号(附注3):
3、委托人委托股数(附注4):
4、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则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
附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如股东为法人或机构的,则填写法人或机构名称及营业执照号码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编号。
附注 3:实际权益拥有人无需填写股东账号。
附注 4:请填上股东拟代理委托的股份数量。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视为该股东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如所填写的股数大于该股东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则该股东的持股数以其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数为准。对于实际权益拥有人,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B 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后,实际权益拥有人通过受托持股机构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并且该股份数量应获得受托持股机构的书面确认;如在上述委托书中填写的委托股数与受托持股机构最终出具的确认函或类似文件中所列明的关于实际权益拥有人的实际持股数额有差异的,则以受托持股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5月18日)。
附件二:股东投票代理委托书(适用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
投票代理委托书
委托人声明:作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本股东是在对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董事会行使投票权。并且本委托书签字人签署本委托书,已履行了本股东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已经得到充分授权。本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在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15年5月22日 16: 00)之前,本股东保留随时撤回该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董事会后,如本股东亲自或委托其他代理人登记并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网络投票,或者在本次会议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投票代理委托的,则以下委托行为自动失效。
本股东作为委托人,兹委托董事会代表本股东出席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本次会议,并按本股东的以下投票指示代为投票。如本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表决。
本股东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附注1):
■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为本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
1、委托人全称及登记证号(附注2):
2、委托人股东帐号:
3、委托人委托股数:
4、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注 1: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上述委托书中的“同意股数”、“反对股数”或“弃权股数”栏项下填入具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份数量;每一项决议案下的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及弃权股数的加总数量应等于委托人的委托股数。
附注 2:请填上委托人的商业登记证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编号。
附件三:名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名称]
关于[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系新城 B 股股份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及相关事项的确认函
致: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编号:[ ])系本机构的客户,委托本机构持有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以下简称“新城B股”,股票代码:900950)。为前述目的,本机构作为新城B股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本公司的股票账户卡/股权账户确认书编号为[ ]。为便于[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行使其股东权利,本机构特作出如下确认:
[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系新城B股的实际股东之一,通过本机构持有新城 B 股股份,系实际权益拥有人。
截止2015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B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后,[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新城B股股票股。新城B股将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权益拥有人姓名或名称]将以实际股份持有人的身份以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方式(包括征集投票权情况下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之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以自己的意愿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
特此确认!
[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四:实际权益拥有人出具的确认函
确认函
致: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系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B股”)股份的实际权益拥有人。本人/本单位委托[请填入代持的境外证券公司或境外其他机构的名称]持有新城B股股票(股票代码:900950)。为参与新城B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之目的,本人/本单位特作出如下确认:
1、截至2015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 B 股最后交易日)下午收市后,本人/本单位通过[请填入代持证券公司或境外其他机构的名称]实际持有新城 B 股股票股。
2、本人/本单位将以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方式(包括征集投票权情况下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方式)参与新城B股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以自己的意愿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
3、本人/本单位就本次委托新城B股董事会行使投票权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重大隐瞒;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本人/本单位系新城B股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合法持有新城B股股票。
5、本人/本单位持有的新城B股股票不存在权属纠纷。
特此确认!
确认人:[请填入全名或全称](签名和/或盖章)
日期:2015年_____月____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50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相关账户转换
操作指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顺利实施,指导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完成办理公司B股转换为新城控股A股涉及的相关账户转换操作业务,基于目前与各相关方沟通讨论结果,初步形成《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投资者操作指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900950.com/。
敬请广大投资者和各证券公司注意上述两项操作指引所载“特别提示”。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公告编号:2015-051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得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就召集“13苏新城”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14:00至15:00
3、会议地点:上海新发展亚太JW万豪酒店3楼多功能厅1(大渡河路158号,近光复西路)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次发行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2)持有“13苏新城”的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表决权:
A、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B、发行人及上述发行人股东的关联方。
C、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和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D、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13苏新城”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及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法人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由负责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由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三)、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4、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会回执样式,参见附件二)及相关证明文件,于2015年5月18日17:00前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下述债券受托管理人,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徐晨涵、张玺
电话:010-60833607、6979
传真:010-60833504
(2)发行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22楼
联系人:杭磊
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四)。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每一张“13苏新城”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有一票表决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获得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5、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6、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9日
附件一:
关于“13苏新城”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
本公司于2014年7月发行了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规模共计20亿元的公司债券(13苏新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拟向本公司除其自身以外的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本公司。本次合并完成后,新城控股的A股股票(包括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基于公司债券的特点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可能对“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公司制定了两种“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供“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债券持有人可在下列两种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之中选择赞成一种以投票表达自己的意愿:
方案一、提前清偿
如果“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的要求,则公司将按照“13苏新城”债券面值与截至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之和,提前清偿债务。
方案二、照常存续
在“13苏新城”的存续期内仍按照相应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债券持有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不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要求提前清偿“13苏新城”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就“13苏新城”提供担保。
附件二:
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3苏新城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3苏新城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月日
附件三:
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13苏新城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关于“13苏新城”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注: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负责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 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2015 年月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四:
13苏新城(证券代码:122310)201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票
■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52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期间停牌
安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的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5月21日,最后交易日为5月18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48号)。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股票将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期间进行停牌,即自本次股东大会最后交易日(2015年5月18日)的下一交易日(2015年5月19日)起停牌,直至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复牌。
为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在5月13日和5月18日分别刊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期间停牌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53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16:00 ~ 17:00
2、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3、召开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
一、说明会主题
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4-026),因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31日起停牌。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4-033)确定重大事项为筹划与解决公司B股事项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21日起继续停牌至今。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决定通过网络互动的方式举行“重大事项投资者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形式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6:00 ~ 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三、公司出席说明会的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在2015年5月11日16:00 ~ 17:00登录上证e互动(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
五、联系方法
联系人:杭磊
电话:021-32522907
传真:021-32522909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54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完成股份制改制,改制完成后企业名称相应变更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相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公司章程第21条第(九)项后相应增加一项内容作为第(十)项:2015年4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股份制改制并更名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完成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377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86%。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