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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5-030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于2015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二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股份161,512,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367%。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5名,代表股份161,510,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336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38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58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1,512,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靳如悦律师和姜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5年5月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