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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2015-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2015-033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8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本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股东大会议案序号,与公告附件“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代理人委托书” 中议案序号不一致。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5年5月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18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注册地)本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

      至2015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9日

      附件(一)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补充补充代理人委托书;

      附件1:股东大会补充代理人委托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代理人委托书

      本委托书代表的股份数目(附注1)_________________本人(附注2)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持有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A股___________股,H股_________股(附注3) ,为本公司的股东。

      本人委任大会主席或_______先生(女士)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4) 为本人的代表,代表本人出席于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上午9时30分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注册地)本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于该大会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赞成、反对、弃权,附注5) 就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的以下决议案投票 ,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的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

      本人:______________

      日期:2015年____月____日签署(附注6)

      附注1:请填上与本委托书有关的A股及H股总股数,如未填上数目,则本委托书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将被按视为以您名义登记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附注2:请用正楷填写股东全名及地址。

      附注3:请分別填上实际持有本公司的A股及H股各自的总股数。

      附注4: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的字样划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委托的代表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

      附注5:您如欲对某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欲对某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欲对某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若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附注6:本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则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本附注所述授权书均须公证。

      公司将根据上述“赞成”、“反对”、“弃权”之明确票数,包含计算在议案表决结果的分母中;若没有明确票数,则不计算在议案表决结果的分母中。

      附注7: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本委托书连同附注6中所述的授权书,最迟须于股东大会开始时间之前24小时(即2015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之前)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310室)。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委托书连同附注6中所述的授权书必须同一时间内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方始有效。

      附注8: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附注9:本股东代理人委托书以一式两份填写。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7的指示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依据附注8的指示于股东大会出示。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邮政编码:650203

      联系电话:0086-871-66166612或0086-871-66166623

      传真:0086-871-66166623或0086-871-66166288

      联系人:罗涛先生、王碧辉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