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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2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16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16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15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242,012,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8,083,000元(含税)。

      (四)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公司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先就应派发股息红利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8元。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依据其持股期限的不同,按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计算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4元,其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6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的现金红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6元。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首开股份证券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9层

      邮 编:100031

      联系电话:010-66428179、66428032

      传 真:010-66428061

      联系人:万智斌、任晓佼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