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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上市须有差异化监管措施配套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日前在“互联网行业座谈会”上表示,将大力支持互联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深交所将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则,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细化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符合企业成长规律和经营特点的制度体系。笔者以为,既然深交所欲为互联网企业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就该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之配套。

      “互联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互联网类上市公司也是今年牛市行情的焦点。截至上周五收盘,在沪深两市前十大高价股中,有七家与互联网密切相关,而第一高价股安硕信息已突破了每股400元大关,不仅超越前不久全通教育创造的每股380元的“天价”,更把A股市场股价纪录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从中也凸显出互联网上市公司的特有魅力。

      随着阿里巴巴等众多互联网公司纷纷赴海外上市,将优秀互联网公司留在A股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互联网公司在A股市场也面临着制度上的难题,依照无论是沪深主板还是中小板、创业板的现行上市标准,盈利是必须迈过的门槛,但互联网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性,创立的初始阶段,或者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除了不断加大投入“烧钱”外,基本上无法盈利,因此也就被挡在了A股的大门之外。与众多优秀互联网公司失之交臂,既是A股市场的一大缺憾,也折射出制度上的短板。

      为了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也为了吸纳更多具有行业前景的企业(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去年5月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最大的亮点就表现在降低门槛上。如《暂行办法》在盈利条件上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而《管理办法》则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显然,新办法的上市门槛要低得多。

      尽管如此,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实现盈利的企业而言。因此,进一步降低互联网企业的上市门槛,为其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与证监会主席肖钢“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表态遥相呼应。

      事实上,互联网企业在A股上市主要面临着盈利门槛、VIE架构、跨期股权激励等政策障碍,而设立差异化的上市条件,就是要扫清这些政策上的障碍。一些原本不符合挂牌的互联网企业如果也能在A股上市了,相应的,监管也须及时跟上,否则就会损害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为此,笔者以为,对于这类互联网企业,可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其一,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凡按差异化上市条件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应对其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今年1月,上交所调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转换为分行业监管,互联网公司信息披露也应实行分行业监管模式。实行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增加监管的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其二,实行差异化违规处罚模式。差异化的上市条件,等于为那些原本不具备在沪深股市上市条件的公司开通了“绿色通道”。为防止某些互联网公司为了上市而上市,保护投资者,对这类上市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也应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高其违规成本,这亦是其在“差异化”条件下上市应该付出的代价。

      其三,限售股解禁与减持实行差异化。鉴于互联网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情况下上市,为防止某些企业假上市真套现,建议将其小非的锁定为三年,大非锁定五年,而且,在企业没有实现盈利情形下,所有发起人股东的股份都禁止减持。

      此外,在差异化条件下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在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与创业板公司相比,也都应实行差异化制度。而所有差异化制度的建立,不能脱离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