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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编号:临2015-04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分红(税前):每股派 0.0300 元(含税)

      ● 现金分红(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 0.02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 0.0270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 0.0270元

      ● 股权登记日: 2015年 05 月 18日

      ● 除息日: 2015年 05 月 1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05 月 19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3月25日召开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已于2015年3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年末总股本2,345,861,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0元人民币。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0 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0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05 月 18 日;

      2、除息(除权)日:2015 年 05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 05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0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0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员:张爱明、童永秀

      咨询电话:023-89021876 、 89021877

      传 真:023-8902187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