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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4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派发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5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200,000,000 股为基数,以年末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0,000,000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款,实际税负为5%。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分红派息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代扣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红利0.045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寄的方式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人民币;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本公司则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9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565565

      联系传真:021-38565802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22层

      邮政编码:20013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