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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议案1、4、5、7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至1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5月12日15:00至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2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5,145,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6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975,12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2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并通过了《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45,72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晓敏、殷长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