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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15-02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 ,每股转增0.5股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9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0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477,332,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77,332,26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增加股本738,666,131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2,215,998,393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元。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应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元,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0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5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授予且尚未解锁的股份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暂时留存,在该部分股份解锁后直接发放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

      (三)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对应的资金账户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66718281/66899008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