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32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李飚先生关于其股票解除质押和持股5%以上股东李再春先生关于其股票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于2015年5月13日将其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1月19日合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8,000,000股(其中包含5,900万股红股)办理了解除股份质押手续。李飚先生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51%。
截至本公告日,李飚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28,013,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9%;本次解除质押118,000,000股,李飚先生截至本公告日共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再春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李再春先生与兴业证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12日,回购期限366天。本次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李再春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5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本次质押52,000,000股,李再春先生截至本公告日共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2%。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3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底价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由21.10元/股调整为10.50元/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由7,914.69万股调整为15,904.76万股。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5年1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7,914.69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21.10元/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上述发行底价做相应调整。
根据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6,985,3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公告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鉴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15年5月8日实施完毕,现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1、发行底价的调整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21.10元/股调整为不低于10.50元/股(即发行底价调整为10.50元/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每股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21.10-0.10)/(1+100%)=10.5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2、发行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不超过7,914.69万股调整为不超过15,904.76万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的发行底价=167,000÷10.50=15,904.76万股(保留两位小数)。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