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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2015-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 2015-5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9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8日分别披露了相关停牌及进展公告。

      2015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9日继续停牌。

      2015年4月24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0日继续停牌62天,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继续停牌。若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将申请提前复牌并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全力推进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各方尽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工作,尽早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方案。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5-5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兴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一、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同意子公司设立深圳市东方金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苑玲律师、黄雯绮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