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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存量融资需求 规范增量融资
    2015-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部委发文妥善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剑鸣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意见》的出台被认为既是推动融资平台平稳转型,缓释财政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有利于构建可持续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意见所提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几年,地方融资平台一直是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重点领域,相关人士对上证报记者称,《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对地方融资平台态度的彻底转向,但可视为“完善”。

      《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要求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重点任务之二是要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意见》还要求,要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同时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对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意见》明确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意见》要求部委之间密切协同推进,其中财政部、人民银行要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财政部要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券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卫东解读《意见》详见2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