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6 证券简称:中国中期 公告编号:2015-039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没有补充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月 20 日 9:30 ~ 11:30,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5月19日15:00 ~ 5 月2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徐朝武主持本次会议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6人,代表股份47,428,5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62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4,72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2,707,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7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2、表决结果:
议案1.00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9,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8%;反对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0%;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97%;反对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2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
议案2.00 《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6%;反对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2%;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360%;反对8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64%;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
议案3.00 《201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1%;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1,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619%;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06%;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
议案4.00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30,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7%;反对9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1,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9%;反对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9%;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0%;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1,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82%;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43%;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
议案6.00 《关于聘任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2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9%;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0%;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1,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82%;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43%;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潘红、李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