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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公告编号:临2015-010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6号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88,529,35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9.048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林涛先生、梁蓓女士、李伯潭先生和董事吕云怀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460,20799.991228,3800.003640,7710.0052

    2、议案名称:《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380,59399.9811111,6940.014237,0710.0047

    3、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463,90799.991724,6800.003140,7710.0052

    4、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444,00799.989248,1800.006137,1710.0047

    5、议案名称:《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7,559,43699.8770933,1510.118336,7710.0047

    6、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6,725,46899.77121,759,4300.223144,4600.0057

    会议同意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年末总股本114,199.80万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1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3.74元(含税)。

    7、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7,374,27799.853528,3800.00361,126,7010.1429

    会议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

    8、议案名称:《董事长2015年度年薪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435,46999.988150,2520.006443,6370.0055

    9、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88,456,34699.990732,2800.004140,7320.0052

    10、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9,244,53036.303951,272,99263.649837,3320.0463

    11、议案名称:《关于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64,876,07897.000314,811,9661.87848,841,3141.1213

    会议决定设立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8,750,96497.76071,759,4302.184144,4600.0552
    7《关于聘请公司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79,399,77398.566128,3800.03521,126,7011.3987
    10《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29,244,53036.303951,272,99263.649837,3320.0463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0项议案《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龚牧龙律师、宿洁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州茅台”)的委托,就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4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2014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的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8人,所持股份为788,529,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482%。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董事长2015年度年薪方案》

    9.《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10.《关于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审议,《关于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龚牧龙

    宿 洁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