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5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0版:信息披露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下午15:00-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929,7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1,191,294股的23.6379%。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867,3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3.629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部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1%。

      7、以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独立董事逐个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

      (1)同意选举杨文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2)同意选举庞泰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3)同意选举高永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4)同意选举谭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5)同意选举梁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以上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15年5月30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8、以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独立董事逐个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

      (1)同意选举石本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2)同意选举张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3)同意选举徐印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以上独立董事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他们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15年5月30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9、以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股东代表监事逐个表决,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其中

      (1)同意选举梁晓芹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2)同意选举龚穗娟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为179,867,3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22,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11%;

      以上股东代表监事获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他们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15年5月30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没有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制度修订已吸收融合《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内容条款,为了避免制度重叠,同时废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方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929,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四、其他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胡一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