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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补充公告
    2015-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3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对以下内容进行更正:

    1、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原公告中“(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内容进行更正。

    原公告为:“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代表)股份434,731,10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2.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435,059,782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2.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持有(代表)股份328,682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0.0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吴永文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11名董事、 4名监事、3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第八届监事监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国纯先生主持。”

    现更正为: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代表)股份434,731,10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434,691,05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持有(代表)股份40,05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0.005%。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吴永文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何国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对原公告“(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的出席情况”部分内容进行更正。

    原公告为:“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特此请假”。

    现更正为:“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特此请假;王强董事缺席本次股东大会”。

    3、由于工作人员对累积投票结果比例的理解有误,对原公告中“(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的内容进行更正。

    原公告为: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杨旭东27,727,05499.840000
    1.02谷同民27,727,05599.840000
    1.03孟杰27,727,05699.840000
    1.04周异助27,727,05799.840000
    1.05徐德27,727,05899.840000
    1.06梁君27,727,05999.840000
    1.07黄新颜27,727,06099.840000
    1.08韩钢27,727,06199.840000
    2.01孙泽华27,727,05399.840000
    2.02赵振27,727,05499.840000
    2.03咸海波27,727,05599.840000
    2.04秦伟27,727,05699.840000
    3.01孙旭27,727,05499.840000
    3.02余丕团27,727,05599.840000
    3.03苏爱科27,727,05699.840000
    3.04高力生27,727,05799.840000

    现更正为: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杨旭东27,727,05412.480000
    1.02谷同民27,727,05512.480000
    1.03孟杰27,727,05612.480000
    1.04周异助27,727,05712.480000
    1.05徐德27,727,05812.480000
    1.06梁君27,727,05912.480000
    1.07黄新颜27,727,06012.480000
    1.08韩钢27,727,06112.480000
    2.01孙泽华27,727,05324.960000
    2.02赵振27,727,05424.960000
    2.03咸海波27,727,05524.960000
    2.04秦伟27,727,05624.960000
    3.01孙旭27,727,05424.960000
    3.02余丕团27,727,05524.960000
    3.03苏爱科27,727,05624.960000
    3.04高力生27,727,05724.960000

    4、相应对《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内容进行更正。

    (1)原披露“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5年4月20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35,059,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14%” 。

    现更正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5年4月20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34,73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14%” 。

    (2)原披露“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328,68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

    现更正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40,05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

    (3)原披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负责人为“彭先富”,现更正为“彭光富”。

    上述内容的更正不影响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