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2015-028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证监许可〔2015〕614号”文核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64,141,414股,发行价格为7.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8.8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273,625,857.88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1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项目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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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文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文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贾晓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借予乙方用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宏金、贾晓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