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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送0.4股(含税),每股转增0.8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

      ■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5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11日召开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7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41,350,000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135,000元;每10股派送红股4股(含税),共计派送股票股利56,540,000股;同时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113,080,000股。该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310,970,000股,增加了169,620,000股。

      4、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75元(已扣现金分红和送股税后的金额);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法人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 具体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三)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5月29日

      (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女士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女士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实施转增股本,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 股本变化情况表

      ■

      七、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310,97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21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74-86188666

      3、传真电话:0574-86188666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5-02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