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已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编号:2015-028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已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2日,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8 号),同意有研总院将所持本公司2000万股、4000万股、230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中融-日进斗金11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十堰因特贸易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3号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有研新材
股票代码:60020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明
注册资本:102665.8 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中央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分析试验室》、《稀有金属》期刊的出版发行(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金属、稀有、稀土、贵金属材料及合金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精细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及储能材料、电讯器材、机械电子产品、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制、销售;信息网络工程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金属及制品分析测试;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广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2864
税务登记证号:11010240000094X
组织机构代码:40000094X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筹集资金,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有研总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有研新材83,0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有研新材无限售流通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有研总院388,510,668股,占有研新材总股本的比例为46.3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有研新材股份305,510,668股,占有研新材总股本的36.42%。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以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中融-日进斗金11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十堰因特贸易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受让方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并于2015年5月7日与该等受让方或其代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共转让8300万股有研新材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本次股份转让于2015年5月20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8号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研新材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有研新材83,000,000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要求,编制本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有研新材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张少明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张少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