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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9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1日(周四)—2015年5月22日(周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15:00至2015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6,366,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6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5,520,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44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45,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62%。

      8、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高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第1-13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4年末股本总数509,02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合计分派红利30,541,68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101,805,600股。

      同意185,804,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4%;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该决议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6,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333%;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419%;弃权6,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8%。

      5、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13,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581%;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决议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8、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9、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10、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11、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12、关于更换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包敦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581%;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同意185,810,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7%;反对555,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决议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5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及2015年5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褚洪文、高强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