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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00(2.01-2.10)、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0(2.01-2.10)、3、4、5、6.00(6.01-6.03)、7.00(7.01-7.02)、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0(2.01-2.10)、3、6.00(6.01-6.03)、7.00(7.01-7.02)、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代表,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受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

      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登记时间:2015年6月3日——6月5日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2号(新华百货老大楼写字楼7楼)。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人:李宝生 李丹

      联系电话:0951-6071161

      传 真:0951-6071161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3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4日起停牌。

      本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1日起继续停牌。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8日起继续停牌。

      现各项工作正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发行预案等相关资料已准备完毕,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的议案》等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5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2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百货

      股票代码:600785

      收购人名称: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415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1号物美商业大厦西区11层

      股份变动性质:拟认购非公开发行新股,以致拥有权益超过30%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

      声明

      一、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摘要。

      二、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收购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新华百货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会核准。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新华百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华百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收购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收购人承诺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

      ■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张文中为新华百货实际控制人。

      张文中,中国籍,无任何其它国家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2010419620701****,现住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

      张文中博士,物美集团创始人,于1994年12月成立了北京第一家超市。张博士本科主修数学,并在南开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他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曾在中国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担任研究员。在中国科学研究院系统工程研究所完成博士研究后在斯坦福大学完成他的系统工程博士后研究。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介绍及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介绍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以连锁方式经营超市的专业集团公司之一。自创建北京第一家综合超市以来,秉承“发展民族零售产业,提升大众生活品质”的经营理念,以振兴民族零售产业为己任,在连锁超市领域辛勤耕耘,目前物美已经拥有满足消费者一次购足需求的大卖场,在大社区范围全面服务消费者的综合超市和广泛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商品和各式服务的便利超市,以及设在地铁站、公交站的快速流动便利店等各类店铺,是北京市及中国北方的大型消费品流通企业。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除新华百货外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

      四、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物美控股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简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五、收购人最近5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收购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物美控股不存在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收购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数量不超过5,663万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8.5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225,631,280股,收购人持有60,715,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9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控制的股权比例不高,为进一步保障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增强投资者信心、加强对新华百货发展的支持,控股股东进行此次增持。

      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式

      2015年5月21日,物美控股与新华百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2015年5月22日,新华百货召开第六届第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物美控股拟参与新华百货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以发行价格17.66元/股认购不超过5,103万股。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物美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由目前的26.91%上升为39.59%,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

      ■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物美控股与新华百货于2015年5月21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物美控股认购新华百货拟非公开发行的A股。

      2、认购价格、数量和方式

      (1)认购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17.66元/股的,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新华百货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新华百货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

      物美控股认购新华百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90,118.98万元,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5,103万股(含本数)。

      若新华百货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及物美控股认购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调整新华百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数量,则新华百货有权单方面调整本次物美控股认购的股票数量。

      (3)认购方式

      物美控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华百货本次发行的股票。物美控股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权利限制

      物美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60,715,70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质押期限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物美控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60,715,708股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张玲

      时间:2015年5月22日

      

      收购人: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张玲

      时间:2015年5月22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百货

      股票代码:6007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E区七栋(南翔集团公司大楼三楼)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00号(包河大道与西安路交叉口)华夏茶都6层

      股权变动性质:因增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百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华百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所占发行完成后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将被动稀释,由5.96%下降至4.7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225,631,2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3,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6%。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5,663万股(含5,663万股)。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限5,663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82,261,280股。

      该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所占发行完成后公司全部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将下降至4.76%。

      二、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13,440,000股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亦不存在相关交易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

      第八节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陈惠芬

      时间:2015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陈惠芬

      时间:2015年5月2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陈惠芬

      时间: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