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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2015-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5-022

      转债代码:11300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公司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股东长春广播电视台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长春广播电视台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5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春广播电视台持有公司股份86,15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7%。

      本次权益变动后,长春广播电视台持有公司股份71,159,4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5%。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减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股权变动事宜涉及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同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5-024

      转债代码:11300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视转债”2015年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对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发行并于201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吉视转债”)进行了2015年跟踪信用评级。

      本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了中诚信出具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5)》,评级结果不变,具体如下:维持公司本次跟踪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5)》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视传媒

      股票代码:6019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长春广播电视台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百草路149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百草路14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长春广播电视台

      (二)注册地:长春市朝阳区百草路149号

      (三)法定代表人: 张鸣雨

      (四)开办资金:34735万元

      (五)注册号: 122010000702

      (六)公司类型: 事业法人

      (七)经营范围: 播映广播电视节目等

      (八)经营期限: 长期

      (九)税务登记证号码: 22010405960647X

      (十)举办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长春广播电视台除持有吉视传媒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而减持股份。

      二、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减持吉视传媒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长春广播电视台持有吉视传媒股份86,159,430 股,占总股本的5.87%。

      长春广播电视台自 2014年12月10日至 2015 年5月21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方式,累计减持吉视传媒股份15,000,000股,占吉视传媒总股本的1.02 %。本次减持后,长春广播电视台持有的股份数占吉视传媒总股本的4.8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大宗交易 系统转让 方式减持吉视传媒公司股票。

      三、股份性质及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益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吉视传媒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长春广播电视台减持股票情况表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张鸣雨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春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张鸣雨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