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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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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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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因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外)基准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NAV为T日每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

      ■

      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证监许可【2015】91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场内认购费率按认购份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同时开通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3)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为99,059.9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 元,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源泰:根据上文,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且招募中规定了此种情形下适用的费率为0.8%,请贵司确认。]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100,050×0.5=50,025份

      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100,050×0.5=50,02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 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0,80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中证证券A 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 份额各50,025 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

      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中证证券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场内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同时开通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销售机构,其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0%。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0=97,546.70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97,54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0=99,009.19元

      退款金额=0.91×1.015=0.7105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97,546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

      2、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例6: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中证证券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中证证券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下转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