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中国核电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8.91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中国核电”,股票代码为“60198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985”。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为38.91亿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7.237亿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673亿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4、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只有符合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5年5月27日(T-4日)至 2015年5月28日(T-3日)每日9:30至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272,370万股。
7、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8、剔除上述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2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此处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9、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6月1日(T-1日)和2015年6月2日(T日)的每日9:30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列示说明,并将该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6月2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5月2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在2015年6月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六、网下配售原则”。网下投资者的具体配售信息将在2015年6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详细披露。
15、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2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6、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25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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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5年5月26日)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5年5月26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25日,T-6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5年5月26日(T-5日)下午15:00前,通过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8、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选择“进入机构/个人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在2015年5月26日(T-5日)下午15: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完善基本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国核电”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 并请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
(3)“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核查文件模板,填写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点击“完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备案证明的扫描件。
个人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配合。如经核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提请投资者注意: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15年5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应同时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5年5月27日(T-4日)及 2015年5月28日(T-3日)每日9:30至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15年5月26日(T-5日)下午15:00前,按照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272,370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15年5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信息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272,37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1,0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经核查不符合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经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注: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2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6月2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5年6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配售原则
1、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2、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七、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小未、刘杰
联系电话:010-68555988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
(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0833640、010-5832888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北京市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发行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5日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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