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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5-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每股转增1 股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475 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 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8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5 月2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29 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6月 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5 年 5月11 日召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 年 5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利润分配发放年度为2014年度 ,资本公积转增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0,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增加股本8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60,00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再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应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元,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6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丁毅、丁韫潞、周学军、毛英、郭晓萍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对应的资金账户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于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计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6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4 年度每股收益为 0.685元,2015年度1季度每股收益为0.13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6210906

      联系传真:0572-6210905

      联系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528号

      九、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