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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34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5月25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公司多功能厅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委托詹伟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截止征集时间结束公司未收到股东发给征集人的委托函。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84,749,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3,075,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7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933,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59,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7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8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本议案时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刘占军先生、于琳女士,共2位股东回避表决,合计346,081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184,403,896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2、《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3、《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4、《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8、《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9、《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10、《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1.13、《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2、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刘占军先生、于琳女士,共2位股东回避表决,合计346,081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184,403,896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984,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23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6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31,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3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4,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0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91%。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伟东、陈笑雨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