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松辽 公告编号:2015-27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1栋20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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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李小平董事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彭和平先生、王玉龙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亲自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人员3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耀莱产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耀莱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耀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盈利预测与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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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冯军、郝文彦、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智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安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盈利预测与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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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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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子议案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师:朱娜、赵曦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松辽 编号:临2015-028号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本公司为原告暨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2,625,936.29元
●对公司2015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法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苏家屯法院就公司与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渤船”)合同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详细情况见本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编号为2014-030号临时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判决结果
1、被告辽宁渤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即本公司)租金人民币1,207,830.99元;
2、被告辽宁渤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即本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922.22万元。
二、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苏家屯法院(2014)苏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将对公司2015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