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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2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公司在2015年5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详情如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2、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盈利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该实施年度分红一次,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2、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等多方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30%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2)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公司应通过网站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二、公司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

      1、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拟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567,378,6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分配3,120.58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

      2、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71,539,8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571.93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577,237,1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463.42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除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外,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扣除分红后的其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满足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外,公司制定的2015年至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

      (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或多项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中介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储备土地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4、公司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值。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15%;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该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2015年及其后年度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或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由于本次发行价格将远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保障了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的发展,符合股东利益。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大力拓展和实施新型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综合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过去多年的经营积累、经验储备以及研发开拓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投向建设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行业大数据分析与运营项目、云安全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网络优化智能平台建设项目、区域创新应用工场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巩固和提升公司传统的通信和智能交通业务,同时大力拓展和实施智慧城市业务、信息安全业务以及运营商的大数据业务等新型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将有较大增长,从而持续推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的要求,进一步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明确了未来三年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