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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19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86元(税前)。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6元;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67元;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7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范围: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总股本46,679,095,000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共约人民币86.82亿元。其中,A股股本为39,810,359,500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人民币74.05亿元。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元,扣税后每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767元;自然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6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67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除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外,本行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其他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5月27日

      ● 报备文件

      本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