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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4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并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

      公司、各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5年5月22日分别与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马鞍山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时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萧县裕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华虹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如皋市林洋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扬州林洋零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得安、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