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编号:临2015—01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 0.06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每股0.063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89,283,6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现金红利为27,249,852.00元,尚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参与分配。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为0.07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6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的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11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20元/股。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分配方案分别为每10股派现0.30元(含税),发行底价调整为7.17元/股。
2014年度利润分配于2015年6月3日实施完毕后,发行底价调整为7.10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价-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
=(7.17-0.07)÷(1+0%)
=7.10元/股
七、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吴祖陵、赵秀梅
联系电话:025-52826030、52826033
传真:025-52826039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