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2版)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在每份瑞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元净值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以年阀值为基准,将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划分成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两个部分,与此相对应,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8∶2的比例分成;对于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2∶8的比例分成。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4月27日起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瑞和3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可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最低和最高保有份额总额进行限制。当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总额接近或低于最低保有份额总额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并”申请;当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最高保有份额总额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各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末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按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3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
瑞和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折算后瑞和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瑞和300份额的总份额数=瑞和300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瑞和小康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缩减。折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300份额(或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瑞和300份额(或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瑞和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十、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5年3月31日)
■
注:1、本基金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配置不低于80%,故以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六、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
(1)瑞和300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
(2)瑞和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瑞和300份额的赎回费率
(1)瑞和300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瑞和3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3)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的计算
1、申购费用的计算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转换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和转换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4年11月27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的信息。
5、在“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四、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7、在“十六、基金资产估值”部分,调整了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8、在“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