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吕婕、罗邦毅、公司股东之康创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之博融投资、马文奇、鑫盛汇、陈金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吕婕、罗邦毅、吴仁波、丁晓敏、汪建萍、张彩芹、蒋东飞、丁佳妙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吕婕、罗邦毅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公司股东之康创投资承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吕婕直接持有发行人57.20%的股份,罗邦毅直接持有发行人14.80%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第三大股东康创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康创投资持有公司10%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康创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第四大股东博融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博融投资持有公司6%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按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博融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公司第五大股东马文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马文奇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按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马文奇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将当年独立董事津贴调低2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婕、罗邦毅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将主动要求将当年独董津贴调低20%。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说股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购回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 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2、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若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以其在违反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3、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则:①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义务;③公司将在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2)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控股股东吕婕、罗邦毅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同时,公司应从当月开始扣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津贴归公司所有,且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5%以上股东若违反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 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5、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若违反其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和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同时对其未履行承诺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相关约束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5〕4906号《审阅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41.01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28.99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7.87%。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相比均保持了增长。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和价格较为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原材料采购,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和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税收政策等情况较为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在0%至20%之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3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22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5月29日
(三)股票简称:永创智能
(四)股票代码:60390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Youngsu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吕婕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九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加工:包装机械、包装材料,工业机器人及其成套系统,精密仪器、非金属制品模具、包装机械及零配件(在《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包装机械及零配件,机电设备(除小轿车),包装材料,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服务:包装机械的维护,修理,精密仪器、非金属制品模具的设计;回收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废旧打包带、塑料颗粒(限企业内经营,废旧金属除外);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营业务:包装设备及配套包装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话:0571-2805 7366
传真:0571-2802 8609
电子邮箱:ir@youngsunpack.com
董事会秘书:张彩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止日期及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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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吕婕女士直接持有发行人57.20%的股份,罗邦毅先生除直接持有发行人14.80%的股份外,同时还通过控股发行人股东康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6.18%的股份。吕婕女士和罗邦毅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78.1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吕婕,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11010619730428****,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城市花园嘉南苑10幢2单元。
罗邦毅,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260319671226****,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新金都城市花园嘉南苑10幢2单元。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份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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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22,647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第十大股东共有123家,详见《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5.8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9,525.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字[2015]13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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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为:1.52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35,713.9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59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9元(每股收益按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中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5〕4906号《审阅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包括公司审计截止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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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5〕4906号《审阅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41.01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28.99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7.87%。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相比均保持了增长。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和价格较为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按照生产计划进行原材料采购,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和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税收政策等情况较为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在0%至20%之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619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潘晨、肖磊
联系人:潘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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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东路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