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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15-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奥普光电,证券代码:002338)2015 年5 月 25 日、5月26日、5月27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月 28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2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15:00至2015年5月27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410,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4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5,654,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78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3,756,3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46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朱文山先生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孙洪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姜会林先生进行述职。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8项议案,其中议案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在对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10,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0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2014年度不分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关于拟订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先生持有的55,654,062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3,756,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69,41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