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4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5日,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简称“原告”)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两公司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自2003年起原告一直向被告供货,2011年9月23日,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9,567,855.18元,并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5倍支付利息。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一直欠原告货款未付清。截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840,051.11元。
原告诉请:1、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到期货款25,840,051.11元及利息(2008年至2011年8月利息暂定600万元,2011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5倍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每日按未付款的1%。计付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情况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开庭,本案尚未作出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15日对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11月4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43,497.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由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804元。
2、四川精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3日对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约为233,691.01元),该案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公告日前三个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了结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2年8月23日,本公司作为保证方就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瑞合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合信”)签订了《年度委托采购合同》;2013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3]成民初字第281号),瑞合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支付货款本金505万元。2015年4月15日,公司与瑞合信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3,295,705.2元,并于2015年5月4日执行完毕和解协议。2015年5月13日,本公司与章丘市金星实业总公司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金星实业总公司分期偿还公司代其支付的上述3,295,705.2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案件,公司准备积极应诉,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传票》;
与瑞合信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与金星实业总公司签署的《分期还款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