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2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3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就与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新加坡”)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发布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4号),补充披露了本案的仲裁受理情况。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被申请人名称: 中钢(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SINOSTEEL (SINGAPORE) PTE LTD,地址:新加坡桥北路250号莱佛士大厦#29-03(邮编:179101)250 North Bridge Road, #29-03 Raffles City Tower, Singapore 179101。
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SCLD1436)。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货款共计5,671,360.34美元及相应利息。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
4.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SCLD1436);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货款共计5,671,360.34美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5,671,360.34美元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0,000元;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503,46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3,46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6,452美元(已由被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仲裁裁决胜诉,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已生效。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698.22万元。若本案执行到位,已计提的698.22万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进出口公司已支付的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若本案执行到位,将会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788.57万元。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23号
债券代码:122297 债券简称:13山煤01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5】002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14年6月,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为其供应商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优公司)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的金额为219,552,625.84元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2013年度净资产的2.8%,占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的31%。此后,大优公司因经营业绩为亏损状态,其相关债务被银行要求提前清偿,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未披露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另经查明,公司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采取了补救措施,承诺如果公司因上述担保事项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山煤集团同意对公司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减免了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潜在损失。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11条、第9.15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和公司董事会秘书马凌云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王瑞增、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凌云予以监管关注。”
针对此次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我公司一经发现,便立刻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制定并执行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人事管理制度,对华南公司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二)开展了下属公司重大事项的摸底工作,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融资、担保事项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除华南公司外并无其他公司存在同类问题。
(三)开展了内控制度的梳理工作,在现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查找漏洞。经查找,公司认为:公司的内控制度完善,主要问题在于该公司负责人制度意识淡薄,鉴于此,我们制定了为期15天的制度培训、指导计划,并在培训结束后组织了闭卷考试,切实保证了下属各公司负责人、班子成员以及重要部门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各项制度规定。
(四)针对公司的禁止性规定下发了强调重申通知,要求下属各公司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以及相关重点岗位人员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十九条红线”的禁止性规定,树立“底线”思维,强化“红线”意识。
(五) 要求下属各公司视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尤其是公章管理,明确规定了各公司涉及融资、担保、投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在使用公章时必须提交本公司内部决策依据以及母公司审批依据。
(六)修订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收回了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权限,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七)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煤集团”)为该事项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山煤国际因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一事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山煤集团同意对山煤国际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减免了公司可能承担的潜在损失。
我公司高度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此次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的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深刻认识到此次监管关注决定,对于公司所属各层级经营者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推动促进作用。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持续提升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强化企业经营风险防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此向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