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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5-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03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6 号文《关于核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5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5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46.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16.4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5月 13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20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5 年 5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万吨高纯双乙甲酯联产5,000吨双乙烯酮项目、年产5,000吨烟酰胺联产44吨烟酸及副产3,941.2吨硫酸铵生产项目、年产11,000吨山梨酸钾项目、醋酸及吡啶衍生物科研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平安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平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邹文琦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平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平安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对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平安证券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符合醋化股份经营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5 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5月27 日、5月28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经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顾清泉、丁彩峰、庆九、帅建新、钱进、薛金全六位自然人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