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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65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转增股数3股,每股转增股数0.3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6月5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8,611,261,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共计派发股利172,225,223.8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583,378,357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1,194,639,548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4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5年6月5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七、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11,194,639,548股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362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1、联 系 人:李 军、居 亮

      2、联系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3、传 真:0351-8366501

      4、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楼证券部

      5、邮政编码:030006

      九、 备查文件目录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66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公司发行的“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进行了跟踪评级,具体结果为: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发行的“11永泰债” 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

      公司发行的“12永泰01”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

      公司发行的“12永泰02”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

      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

      有关《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4年度)》、《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4年度)》、《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4年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