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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1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14:30在诸暨市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章利全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15:00至2015年5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8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4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8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43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5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12、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80,683,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26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