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5-073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控股”)关于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怡亚通控股于2014年5月27日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2.07%)已于2015年5月27日解除质押。
截止目前,怡亚通控股累计质押123,800,000股股权,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2.48%(公司已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11月29日、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9日对怡亚通控股股权质押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58、2014-148、2015-029、2015-040),占公司截止2015年5月27日股本总额的11.93%。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5-07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已于近日将公司办公地点迁入新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新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号楼
邮编:518114
投资者联系专线:0755-88393181
邮箱:002183@eascs.com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怡亚通 股票代码:002183 编号:2015-075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为“证监许可[2015]601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2015年5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596,68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28,550,648.3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8,658,585.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9,892,063.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于2015年4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240号《验证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5365165950,截止2015年5月1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零柒万陆仟壹佰肆拾贰元伍角捌分(¥200,076,142.5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03500052558599,截止2015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整(¥550,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3329200801151,截止2015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450,000,0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玎、宋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