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裁定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梅雁吉祥 证券编码:600868 编号:2015-010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与深圳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09)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的基本情况、终审判决结果及申请再审事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2014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重大诉讼判决公告》和《关于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公告》。
二、 重大诉讼裁定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因未提交新证据等原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 本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结果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5-011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达到20%以上,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一、 股票交易异常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累计偏离值达到20%以上,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向本公司管理层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需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征询的情况;公司确认,截止至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除已披露事项外,未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5-012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份变动属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化,其持股比例未达到5%,不触及要约收购。
●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目前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向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结果显示,截止至2015年5月28日,自然人股东孙煜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2,513,884股(占总股本的0.66%),为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目前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将定期关注第一大股东持股或变化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