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5-05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陈国红女士2015年05月26日-05月27日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控股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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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万股。
2、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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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股。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3年12月25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该承诺履行已满6个月,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严格履行了承诺;
3、2014年05月20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股份的公告》,林国芳先生承诺自2014年05月20日起一年内,不减持富安娜股票。截至2015年05月19日,该承诺履行已满一年,林国芳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减持富安娜股票;
4、本次减持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除本次减持外,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 2015年05月22日-05月25日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减持后林国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19,471,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比例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额仍大于5%,详见公司于2015年0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且最近一年内,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4、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0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安娜
股票代码:0023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富安娜大厦
邮编:518054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5年05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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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林国芳
1、性别:男
2、国籍:中国
3、身份证号码:4403211954********
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富安娜大厦
5、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富安娜大厦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陈国红
1、性别:女
2、国籍:中国
3、身份证号码: 3201031964********
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富安娜大厦
5、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油大道西路富安娜大厦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国芳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国红女士为自然人、是林国芳先生之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林国芳和陈国红女士之间因为是夫妻关系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本次减持后上述两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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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为满足个人资金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 2015 年 05 月 19 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9,471,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4%。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份 84,867,7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9.88%;陈国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83,211,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4%,其中可上市流通股份 45,802,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3%。
二、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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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万股。
2、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总股本数为公司2015年05月19日的总股本数858,483,714股。
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1、陈国红女士持有 160,711,564 股富安娜股票,其中23,302,892股为无限售流通股,137,408,672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国芳先生持有319,471,110 股富安娜股票,其中254,603,332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64,867,778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林国芳先生质押22,009,674股无限售流通股系向银行抵押贷款为公司员工解决购房所需资金来源。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富安娜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富安娜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2013年12月25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成的公告》,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该承诺履行已满6个月,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严格履行了承诺;
3、2014年05月20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股份的公告》,林国芳先生承诺自2014年05月20日起一年内,不减持富安娜股票。截至2015年05月19日,该承诺履行已满一年,林国芳先生严格履行了承诺,没有减持富安娜股票;
4、本次减持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且最近一年内,公司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6、控股股东林国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国红女士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7、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0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6055091
附件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国芳
2015年05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国红
2015年05月28日
附表二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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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国芳
2015年05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国红
201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