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政编码:2152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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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资产资本:80,000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00003646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织纺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
税务登记证号:吴江国税登字320584138285715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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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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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预计将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万股。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56,460,380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26,460,380股;限售流通股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81%。亨通集团拟将持有的亨通光电1,900万股股份转让给沈培今、将持有的亨通光电1,100万股股份转让给赵成,转让完成后,亨通集团持有亨通光电126,460,3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0.5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亨通集团与沈培今于2015年5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沈培今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1,9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9%
3、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4、转让价款:34,2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10,260万元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以上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3)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手续后 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剩余部分价款人民币23,94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二)亨通集团与赵成于2015年5月2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赵成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1,1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6%
3、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4、转让价款:19,8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5,940万元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以上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3)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手续后 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剩余部分价款人民币13,8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转让给沈培今、赵成的上市公司3,00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转让给沈培今、赵成的亨通光电3,00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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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沈培今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赵成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15年5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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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日期:201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