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 2015-023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4年5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20,000 万元(含 120,000 万)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5,000万元(含 5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30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 2014-027)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临 2014-028)。
截止2015年5月28日,公司已按承诺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199,780,000.00 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已将到期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已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既提高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又为公司节约了利息支出。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8 证券简称:外高桥 公告编号:2015-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金新路99号(近杨高中路)上海浦东圣莎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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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舒榕斌董事长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李云章、姚忠、李志强、张林俭因事请假未能出席现场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列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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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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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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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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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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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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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选聘2015年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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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向上海同懋置业有限公司定向预订配套商品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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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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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为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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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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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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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10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8-1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鑫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农、丁慧英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