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5-026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至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季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129,925,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8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8,555,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369,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907,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1%;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9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51%;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7、审议否决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01,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250%;反对64,823,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8933%;弃权62,6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0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89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0%;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8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0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29,89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锆业”、“公司”)的委托,指派邹志峰、黄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锆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锆业董事会根据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东方锆业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2015年5月26日,东方锆业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刊登了《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下午2: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宇田科技园东方锆业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董事长李季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以及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15:00至2015年5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东方锆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东方锆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2015年5月2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方锆业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28,555,310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31.05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东方锆业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79人,代表股份数1,369,810股,占东方锆业总股本的0.330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东方锆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9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6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5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0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9%。
2、《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7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4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2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7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4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8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2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4、《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7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4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2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907,1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51,8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8,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8,0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同意2,499,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51%;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7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4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8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2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7、《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501,008股,其中现场投票1,148,098股,网络投票1,352,9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0%;反对64,823,912股,其中现场投票64,807,212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933%;弃权62,600,200股,其中现场投票62,600,000股,网络投票2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18%,该项提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50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88%;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8、《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9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6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5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0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9%。
9、《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9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6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5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5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8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0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59%。
10、《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29,893,720股,其中现场投票128,555,310股,网络投票1,338,41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6,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6,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14,7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700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86,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29%;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32%;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邹志峰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黄 贞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