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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对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该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赎回费用,并从该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同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按照C类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代码:001379)申购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按照A类收费模式(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362)申购本基金份额。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原有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赎回费。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一)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362)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2、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1个月指30日

      (二)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代码:001379)

      1、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注:直销中心包括深圳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淘宝网景顺长城基金淘宝官方旗舰店)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三、对《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修订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二部分 释义”中,新增内容如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订后: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新增内容如下: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的“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订后: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订后: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七)“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新增及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修订后: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下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修订后: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订后: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一)“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一、召开事由”下的“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十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一、召开事由”下的“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十三)“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四、估值程序”,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订后: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四)“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订后: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的“一、基金费用的种类”,新增内容如下: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六)“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新增内容如下: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七)“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八)“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订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十)“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下的“(七)临时报告”,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二十一)“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按照《基金合同》正文的修订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自2008年9月16日起,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5月29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新华医疗(证券代码:600587)、高能环境(证券代码:603588)适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

      注:就赎回费而言,1个月指30日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注:直销中心包括深圳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淘宝网景顺长城基金淘宝官方旗舰店)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6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