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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银泰资源 公告编号:2015-036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15:00至2015年6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601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96,630,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36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7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96,558,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299%。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3人,代表股份7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67%。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广州已没有实际业务,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州科学城彩频路11号A501变更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哈拉图街。

      表决情况:同意396,581,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科学城彩频路11号A501,邮政编码:510663。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哈拉图街,邮政编码:026200。

      2、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表决情况:同意396,607,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江华、李一帆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