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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温州平阳西湾围涂区块
    出让地块的公告
    2015-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6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温州平阳西湾围涂区块

    出让地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平阳安瑞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温州平阳县西湾围涂区块两幅出让地块,土地面积合计为89132平方米,竞拍价合计40110万元。

    一、竞得地块基本情况

    此次竞得的温州平阳县西湾围涂区块位于温州市平阳县西湾,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土地面积(m2)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出让竞得价 (万元)楼面价(元/ m2)
    密度年限
    平阳县西湾围涂区块B65地块44632城镇住宅1.0~2.0

     

    不超过30%

     

    70年200852250
    平阳县西湾围涂区块B66地块44500200252250

    二、竞得地块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地块属于温州市平阳西湾项目的一部分。竞拍成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项目储备和赢利能力,优化公司项目布局,做大做强公司地产主业。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6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6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0.56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532元(先按5%税率代扣),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0504元,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为0.0504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4月23日总股本8,138,131,967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6元(含税),共计455,735,390.15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3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0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04元。

    (4)其他法人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6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