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262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编号:临2015-013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225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2,500,000.00元。
(四)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元。
4、对于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TEREX EQUIPMENT LIMITED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2-2642227、2642244、2642217
3、咨询传真:0472-220753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4日